人籍合一宣導
遷徙係事實行為,請民眾務必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。
1.辦理遷徙登記,務必有居住事實方能遷入,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,以免觸法受罰。
2.勿信租戶籍廣告,小心觸法!
§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
§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
§戶籍法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
§戶籍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 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§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