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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目的
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與效率,對於行動不便無法親自至戶所申辦戶政業務者,本所得派員至當事人實際居住地或醫療院所服務。

二、服務對象
設籍本轄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年滿65歳、重症肢障等行動不便或有6歲以下幼兒的家庭。
(二)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。
(三)其他經戶所核准辦理者。

三、服務項目
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至戶所申辦,無法委託他人辦理,因情形特殊,由戶所提供到府(院)服務之下列戶政業務事項:
(一)補領國民身分證。
(二)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。
(三)居住查實。
(四)其他戶政業務。

四、服務地區
以本戶所轄區為原則,如申辦服務地點為戶所轄區以外地區,必要時得經本所核准由申請人備妥交通工具前往服務。

五、申請流程
(一)配偶、親屬或實際照顧者事先至戶所填具到府(院)服務申請書、電話或網路預約申請,由戶所視人力調度,得於3日內派員提供服務。
(二)審核申請人資格及相關證件。
(三)戶所排定時間派員到府(院)服務查證辦理。
(四)經查證無誤時,案件申請書即當場請當事人、配偶、親屬或實際照顧者簽名以示同意辦理,無法簽名時得按指印(需有2位證明人簽名)。
(五)配偶、親屬或實際照顧者至戶所領取書證及繳納規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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