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;並自94年7月1日 施行。
2.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增訂第6條條文;原第6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7條條文:並自97年5月23日施行。
3.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發布第1、2、7條條文;並自發 布日施行。
4.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號令修正第2、5條條文。
5.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令修正第7條、第8條條文。
6.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第4條、第6條條文。
7.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號令修正第3條條文。
8.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90245546號修正第3條、第8條條文;第3條之施 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9.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131899號令修正第3條條文。
第 一 條 |
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。 |
第 二 條 |
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,核發中文、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
規費收費數額如下:
一、閱覽戶籍資料: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。
二、戶籍謄本: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。
三、英文戶籍謄本: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。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,自第二份起
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。
四、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: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。 |
第 三 條 |
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如下:
一、初領: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。
二、換領: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。
三、補領: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。
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,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元。
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、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,免收規費。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 換領,或跨直轄市、縣(市)換領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納規費。 |
第 四 條 |
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,其初領、補領、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。
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、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,免收規費。 |
第 五 條 |
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,其收費數額如下:
一、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,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。
二、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,以百萬位元組(Mega Byte,以下簡稱MB)為計價單位,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,收費新臺幣一千元;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者,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;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,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;五百MB以上,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。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 教學研究、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,得折半 收費;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,免收規費。 |
第 六 條 |
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,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;英文結婚證明
書或離婚證明書,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。
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、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,每張收
費新臺幣十五元。 |
第 七 條 |
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。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
者,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。 |
第 八 條 |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本標準修正條文,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 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, 自發布日施行。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三條之施行日期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