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★志工成立目的

依據志願服務法,招募志願服務工作人員,有效運用民間力量,協助本所業務推動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爰成立本所志工隊。

★志工招募

一、本所自90年1月成立志願服務隊,協助本所相關業務推動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。

二、招募訊息:於本所公告欄或網站、臺南市志願服務網、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等公告招募資訊。

三、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,每次3小時(上午8:30 - 11:30 ;下午14:00 -17:00)

四、服務內容:

  (一)櫃檯引導協助。

  (二)協助簡易案件申請書填寫。

  (三)協助叫計程車。

五、志工條件:

  (一)一般志工及長者志工(年滿65歲以上)

     1、具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身分。

     2、具服務熱忱的心且每週能參與志願服務3小時以上者。

  (二)在學學生 :

     1、寒暑假期間推廣學生參與戶政志願服務的機會。

     2、招募名額及條件,依當年度需求,於本所網站公告招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