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【公告】指定結婚日期,可於結婚日期前三天的上班日來戶政所登記。

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:「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。」

指定結婚日期,可於結婚日期前三天的上班日來所登記。例如11/22(日)指定為結婚日,11/18(三)、11/19(四)、11/20(五)即可到戶政所辦理登記。

如需利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「網路預約戶政登記服務」向戶政事務所預約於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作業時,請於登記日前3個工作日至30日完成預約申請呦!

依據內政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示,如遇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,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