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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宣導

1、夫妻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依雙方協議,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,法院依請求或職權酌定。

2、協議不利於子女,法院依請求或職權改定。

3、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,請求法院改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-詳參閱民法第1055條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