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為獎勵生產,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,且新生兒父或母一方設籍臺南市連續6個月以上,並於60日內向臺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完成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者,按產婦生產之新生兒個數,發給生育獎勵金,第1名及第2名為2萬元,第3名及第4名為3萬元,第5名以後每名為5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