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為獎勵生產,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,且新生兒父或母一方設籍臺南市連續6個月以上,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,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。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按產婦生產之新生兒個數,發給生育獎勵金,第1名及第2名為2萬元,第3名及第4名為3萬元,第5名以後每名為5萬元。期待市民多多生育,「滿堂兒孫,一生幸福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