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夫妻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依雙方協議,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,法院依請求或職權酌定。2、協議不利於子女,法院依請求或職權改定。3、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,請求法院改定。 -詳參閱民法第1055條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