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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籍合一宣導

虛報遷徙宣導

1.遷徙係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,民眾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。

 

2.為某些特定目的,如選舉、就讀明星學校、避稅……等原因,而將戶籍遷入某地址,但實際從未於遷入地住過;或是相關網站刊載「戶籍租賃提供入學設籍及諮詢服務」商品,承租人未實際居住而向戶政機關虛偽登記戶籍之行為,均構成虛報遷徙。

 

3.如被查獲或遭人檢舉,經戶政、警察機關查證屬實,戶政所將依戶籍法撤銷其登記,並處以3,000元至9,000元之罰鍰;並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

 

4.為正確戶籍資料,防範不實戶籍遷徙登記,戶政所將確實查察虛報遷徙人口並落實罰則。

 

5.在此提醒民眾辦理遷徙登記時,務必要有居住事實始能遷入,切勿以身試法,為了特定目的等因素,而為不實登記戶籍,若因此觸犯戶籍法及刑法規定,將得不償失。